全聯福利中心

電子發票-約定條款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聯實業)經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民國99年8月13日資二字第09922003580號函核准辦理開立電子發票,申請人茲向全聯實業申請電子發票服務,並願遵守以下各約定條款:


第一條款:定義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

電子發票:指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

整合服務平台:指由財政部提供電子發票相關整合性服務之平台。

電子發票證明聯:指賣方營業人自存根檔或買受人自整合服務平台存證檔依規定格式與紙質下載列印,供有紙本作業需求之買受人作為對外營業事項發生之原始憑證或供買受人兌領獎之憑證。

載具:指經財政部核准,得以電磁紀錄記或連結子發票資訊之工具。

共通性載具:指經財政部核准,供買受人使用於所有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之載具。

歸戶:買受人將已連結於載具下之電子發票資訊,再連結至身分識別資訊或共通性載具之方式。


第二條款:申請

申請人為已持有全聯實業全聯福利卡之本國或外國(含大陸人士)自然人,始得申請電子發票服務。

申請人得約定主動捐贈電子發票功能。

申請人應將個人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據實填載於原全聯福利卡申請表格各欄,並提出真實及正確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於原全聯福利卡申請表格填載之姓名、聯絡電話等資料或全聯福利卡卡號因辦理換發、補發有所變更時,申請人本人應立即至全聯實業辦理變更。


第三條款:資料保護

申請人了解全聯實業已採取相當資訊安全措施,以達到資料傳輸之私密性、完整性及來源辨識性,並按照政府相關法令保障本人之個人資料。


第四條款:開立電子發票

申請人同意全聯實業以無記名式開立電子發票。


第五條款:索取電子發票

申請人同意全聯實業將電子發票歸戶至所持有之載具(全聯福利卡)。


第六條款:捐贈電子發票

申請人若同意捐贈電子發票,則由全聯代為捐贈至社福單位,受贈單位為本公司「愛從一開始」愛心零錢捐合作對象,將在全聯店端零錢箱上或官方網站以醒目方式公告消費者。

若持「捐贈碼」捐贈電子發票,則依捐贈碼指定單位將電子發票直接捐贈。


第七條款:查詢電子發票

申請人得於開立電子發票後四十八小時內,依全聯福利卡卡號至全聯電子發票平台查詢消費明細。

申請人得於全聯電子發票平台查詢近七個月內之電子發票資料,全聯實業將保留電子發票資料五年。

若持「手機條碼」開立電子發票後四十八小時內,至財政部電子發票平台可查詢近6個月消費資料。


第八條款:個人資料提供及全聯福利中心告知事項

本人同意全聯福利中心蒐集個人消費及發票等相關資料,全聯福利中心依法告知下列事項:

個人資料蒐集目的:行銷、法人對會員名冊之內部管理、調查、統計及研究分析、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財稅行政、稅務行政、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其他財政服務及配合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加值等服務。

個人資料之類別:姓名、性別、婚姻狀況、家庭人口、生日、電話或手機、電子郵件信箱、聯絡地址、電子發票號碼、消費時間、消費明細、消費分店名稱等發票資料。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期間:本公司營運地區及依法令規定之保存期限內。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方式:供本公司及關係企業以電腦、電子郵件、傳真、電話或書面方式處理及利用,並以網路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票整合服務平台(網址: http://www.einvoice.nat.gov.tw/ )處理利用。

凡登記成為「全聯電子發票服務平台」會員並利用「全聯電子發票服務平台」提供之網路服務者,皆有義務維持並更新其所屬個人資料,並確保該資料為正確、最新以及完整。

若您提供任何錯誤或不實的資料,「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各相關經營單位有權拒絕您以該帳號使用網站之全部或部份服務。

維持密碼及帳號的機密安全,是「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與您共同的責任,若您的密碼或帳號遭到盜用或有其他任何安全問題發生時,請您立即以電子郵件通知全聯客服信箱http://www.pxmart.com.tw/QAResponse/complain.aspx,或電洽客服中心專線:0800-010-178以便服務人員協助處理。


注意事項:

(一)請您確保每次連線完畢,均會登出帳號使用以保護個人帳號不會遭到其他人濫用。

(二)若您是與他人共享電腦或使用公共電腦,切記要關閉瀏覽器視窗,以防止他人讀取您的個人資料或信件。

(三)所有會員行為應遵循國內、外法律規範,並對於個人所屬帳號、密碼提高隱私意識,且不得惡意使用他人帳號、密碼。


第九條款:電子發票對獎

申請人同意財政部公佈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後,全聯實業主動核對電子發票是否中獎。

申請人同意中獎訊息由全聯實業於該次中獎之領獎期間(附註),以email、簡訊主動通知,或自行於全聯電子發票平台查詢,或至全省賣場持全聯福利卡消費或過卡時,由全聯實業櫃台人員通知中獎消息。

消費結帳直接領取「電子發票證明聯」之申請人,需自行對獎。

若持「手機條碼」開立之電子發票,由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主動對獎。


第十條款:電子發票領獎

申請人電子發票中獎時,可於該次中獎之領獎期間持全聯福利卡與身分證至全省賣場結帳櫃檯過卡,櫃台人員將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僅列印乙次)。

若電子發票中獎獎項為五、六獎時,亦可憑全聯福利卡與身分證至全省分店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兌換等值儲值金存入持有之全聯福利卡或兌換等值商品及兌領現金。

已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歸戶者,將依財政部整合服務平台規定領獎。

若持「手機條碼」開立之電子發票,中獎領獎方式。

【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未設定領獎資料】:需至便利商店多媒體服務機輸入「手機條碼」及「驗證碼」,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作為領獎憑證。

【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已設定領獎資料】:獎金會直接匯款至該個人金融帳戶。


第十一條款:會計憑證

申請人得要求全聯實業開立提供註記買受人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作為會計憑證。


第十二條款:電子發票作廢及銷貨退回

申請人同意按照全聯實業退換貨帳款處理之規定辦理電子發票作廢及銷貨退回。


第十三條款:契約之變更

本契約條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全聯實業得以全聯電子發票平台或營業場所公開揭示及其他方式通知申請人後,申請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之約款。


第十四條款:契約之終止

申請人得隨時通知全聯實業終止契約。

申請人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應至全聯實業指定賣場辦理始生終止或解除之效力。

全聯實業若因政府政策、試辦業務狀況及不可抗力因素等考量,於不損及申請人之權益情形下,得於一個月前於全聯電子發票平台或營業場所公開揭示終止或解除契約。


第十五條款:適用法律

依本契約發生之關係,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效力及方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第十六條款:爭議調處及管轄法院

申請人同意因系統或作業因素,以致對獎、捐贈、領獎所生之爭議,應先與全聯實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得由消費發生地或申請人住所所在地國稅局進行協商判定,必要時得由財政部協助進行判定程序。

因本契約涉訟時,申請人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七條款:其他約定事項

本契約附件,為本契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內容與本契約牴觸,以本契約之解釋為優先外,與本契約有同一效力。

本契約或其他附件各項約定如有未盡事宜,依全聯實業作業規定或由雙方另行協議訂定之。


附註:

中獎獎金轉儲值金入全聯福利卡期間,同統一發票領獎期間。